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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解读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23.09.01
作者:中钢国检广东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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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执行,切实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2005年,交通部出台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2016年、2019年两次局部修订),建立了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制度,系统规范了检测活动。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明确为行政许可事项。为全面规范这一许可事项的实施,进一步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制度,交通运输部决定废止旧规章,制定《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检测机构许可制度。 1.实施分类分级许可。依据检测范围和检测能力,将检测机构资质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其中,公路工程专业设甲、乙、丙级资质和交通工程专项、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材料类设甲、乙、丙级资...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解读

(图:《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解读)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执行,切实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2005年,交通部出台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2016年、2019年两次局部修订),建立了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制度,系统规范了检测活动。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明确为行政许可事项。为全面规范这一许可事项的实施,进一步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制度,交通运输部决定废止旧规章,制定《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检测机构许可制度。

1.实施分类分级许可。依据检测范围和检测能力,将检测机构资质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其中,公路工程专业设甲、乙、丙级资质和交通工程专项、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材料类设甲、乙、丙级资质,结构类设甲、乙级资质。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等级检测机构资质。

 

桥遂检测2

 

2.明确审批层级和许可条件。一是明确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甲级、交通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类甲级、结构类甲级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其他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由检测机构注册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二是从主体资格、检测人员、设施设备、场地环境、质量体系等方面规定了检测机构资质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同时《办法》授权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配套文件对检测机构等级条件予以细化。

 

3.规范专家技术评审。为保障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科学公正,《办法》规定资质审批应当经过许可机关组织的专家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两阶段,即:既需要书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还应当对实际状况与申请材料的符合性、申请人完成质量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同时明确了专家抽取要求、评审时限、评审报告内容。

 

4.优化证书管理。一是明确证书延续审批原则上以专家书面审查为主,但对于存在特定违法行为的仍需开展现场核查。二是规范证书变更,要求许可机关对检测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情形应当开展现场核查;明确检测机构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主体资格变更情形的,应当重新提交资质申请;对于其他不影响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的事项变更,由检测机构主动申请后可直接予以变更。三是规范资质证书内容、有效期、遗失补发以及终止经营等事项。

 

(二)全面规范质量检测活动。

 

一是从工地试验室设置、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样品和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对检测机构予以全面规范,规定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接受多方委托,不得转包、违规分包,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不合格项目应及时报告,不得转让、出租资质证书。

 

二是全面规范检测人员从业行为,明确禁止检测人员同时在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检测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桥梁检测1

 

(三)强化质量检测活动监管。

 

1.强化监督检查。一是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了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和措施。二是规定部省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组织比对试验,验证检测机构实际检测能力。三是强化社会监督,鼓励投诉举报涉及质量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并要求主管部门及时核实处理。四是规定交通运输部统一负责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对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从业行为开展信用管理。五是对于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示。

 

2.完善法律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管理实际需要,在规章权限内,《办法》视具体违法情形对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违法行为设置了警告、通报批评和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此外,规章还授权交通运输部制定技术评审工作程序的配套文件,以保障《办法》顺利实施。

 

(内容来源:交通运输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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