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动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时间:2020.08.26
作者:中钢国检广东分公司
阅读:125
手机扫码查看
摘要: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

  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七、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八、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九、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

  十、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十一、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十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十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十四、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五、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十六、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十七、本决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十八、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满载收获收官!铁路路基与轨道工程检测培训班在中钢国检圆满结业
历时五日的深耕研习,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铁路路基与轨道工程检测培训班于9月6日在中钢国检圆满落幕。来自全国各地的一众行业技术同仁圆满完成各项课程学习,带着课堂沉淀的专业知识与实操思路满载而归,为本场聚焦路基轨道检测的技能进阶之旅画上圆满句点。 培训围绕铁路路基填筑材料及现场检验、岩土基础知识及土工
2026.09.07
蓄能再出发!铁路路基与轨道工程检测培训班在中钢国检正式开班
继钢结构、混凝土材料多期铁路检测专项培训圆满落地之后,又一场行业 “充电局” 如约而至。 2026年9 月2日,由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试验检测专业委员会主办、中钢国检承办的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铁路路基与轨道工程检测培训班正式开启,各路铁路检测技术精英齐聚郑州,开启一场干
2026.09.03

广东第三方检测机构中钢国检广东分公司为你推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更多新更新的动态信息尽在广东第三方检测机构中钢国检广东分公司官网,同时你还可以了解行业动态行业动态 其它信息或浏览新闻媒体。

金牌项目
残余应力是指构件在消除外部载荷后,仍残留在其内部并保持自相平衡的应力。它广泛存在于铸造、焊接、锻造、机加工、热处理等制造过程中,是导致构件变形、开裂、疲劳失效和应力腐蚀的重要隐患。中钢国检作为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拥有完善的残余应力检测能力和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可为各类金属材料及构件提供科学、准确的
金牌项目
中钢国检是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拥有CMA、CNAS资质,可独立完成铁路钢轨打磨机、锂电砂带打磨机的全性能检测,检测流程严谨、数据精准、服务高效,长期为全国轨道设备生产企业、铁路运维单位、轨道交通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第三方检测服务。
金牌项目
低气压试验是通过将样品置于试验箱内降低气压至规定值并保持时长,用于检测产品对低气压环境适应性的测试方法。其目的包括验证产品在贮存、运输及高空使用时对气压变化的耐受性,涉及航空电子、高海拔设备及快速减压环境等场景。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间交流,共享数字化转型与智能化建设的先进经验,2026年9月17日,山西路桥集团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一行六人至中钢国检参观交流。双方围绕试验检测报告辅助审核、智能化设备应用及业务管理系统建设等核心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与学习。 活动伊始,在中钢国检相关负责人陪同下,来访嘉宾首先参观
2026.09.18
2026 年 9 月 17 日,鲁班工业品(天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马超、质量部部长胡明成一行到访中钢国检开展调研交流,双方围绕产品质量检测、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内容开展座谈,并实地参观各专业实验室,推动双方合作从弹性铺垫层业务向更多产品领域延伸。 座谈会上,中钢国检常务副主任景尤佳对马超、胡明
2026.09.18
  • 联系电话:18595879086
  • 微信:18595879086
  •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官道村站前路4号
中钢国检上海分公司
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版权所有 2021-2024 | 豫ICP备09000825号-12
客服
微信
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
400-7878-588
返回